(2015)乌垦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俊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俊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49号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朱红兵,被执行人马俊和,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俊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10755元,案件受理费34元,负担执行费61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马俊和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1)乌垦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审判员 张高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