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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万青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55号罪犯万青,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靖远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兰法刑二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甘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1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2分,并取得钳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毛衣生产验片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99.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2014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4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4月30日后作出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报减幅度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