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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曾广响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广响,男,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广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广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广响是吸毒人员,2015年4月至5月期间,曾广响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住处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石塘村委会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曾广响因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12月12日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广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广响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广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广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广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