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张执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2003-52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申,朱秀军,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申,男,1947年11月17日生,汉族,淄博开发区四宝山镇凤凰镇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朱秀军,男,1967年2月生,汉族,住淄川区昆仑镇铁路西街66号。被执行人罗坤,男,1980年5月18日生,淄川区昆仑镇大桃花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孟凡申诉朱秀军、罗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8896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2)张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