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远与魏秀明、邱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魏秀明,邱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067号原告赵远,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魏秀明,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邱传涛,男,1970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远诉被告魏秀明、邱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远撤回起诉。诉讼费1167(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3元,诉讼保全费574元),由原告赵远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谭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