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悦新、刘延香与尚广全、商礼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新,刘延香,尚广全,商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71号原告王悦新,农村居民。原告刘延香,农村居民。被告尚广全,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今日佳苑。身份证号:370283198808275819。被告商礼英,城镇居民。原告王悦新、刘延香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死者王红(1991年9月24日生)系两原告的女儿,于2014年9月26日晚10许,在吕慧慧家喝农药死亡。平度市公安局张舍镇派出所在勘验清理王红遗物过程中,发现王红生前借给被告尚广全人民币30000万元整借条一张,并有担保人商礼英的签名,原告是王红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查,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悦新、刘延香对被告尚广全、商礼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