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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正勤与赵锋、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勤,赵锋,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徐正勤,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洁,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锋,居民。被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家琪,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庆南路251号。负责人吴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再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勤与被告赵锋、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正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依法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