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淑云与杨德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云,杨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蒋淑云。被执行人杨德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5年5月、6月、7月抚养费计12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