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崔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197号罪犯崔文,男,1965年3月10日生,朝鲜族,吉林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吉刑经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1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崔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10日11时30分许,该犯同案俞胜范携带‘冰毒’从龙井市三合镇附近的边境线非法越境到我国境内,将‘冰毒’交给该犯并说明数量是130克。2008年1月13日该犯及其同案在龙井市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搜查出毒品三包,重114.8克,系甲基苯丙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60.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2元。有腰椎损伤。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