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苏么乃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苏么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08号罪犯马苏么乃,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苏么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月2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服装定制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97.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苏么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