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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程志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程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程志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XX未能按判决书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志元名下的银行存款144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舒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