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程志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程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程志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XX未能按判决书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志元名下的银行存款144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舒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