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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曰红,黄维良,黄信勇,黄信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0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赵曰红,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2组129号。被执行人黄维良,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1组4号。被执行人黄信勇,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3组55号。被执行人黄信祝,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3组3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曰红、黄维良、黄信勇、黄信祝一案中,尚有74590.6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