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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与尹刚友、尹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尹刚友,尹故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负责人:惠志伟,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XX,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尹刚友,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江油市人。被告:尹故珍,女,生于1941年7月22日,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诉被告尹刚友、尹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4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向本院起诉,并于2015年9月2日原告以采用其它方法催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撤回对被告尹刚友、尹故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