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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龙敬、唐红霞等与何登荣、唐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敬,唐红霞,何登荣,唐少清,何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龙敬。原告唐红霞。被告何登荣。被告唐少清。被告何苗。系被告唐少清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敬、唐红霞诉被告何登荣、唐少清、何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敬、唐红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敬、唐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敬、唐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晶华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