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三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忠信与俞延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信,俞延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26号原告周忠信。被告俞延年。委托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信诉被告俞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张 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