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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王训宝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王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09号被执行人王训宝。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王训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尚有15137.3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