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天勇与宿州市银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天勇,宿州市银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233-1号申请执行人:郑天勇。被执行人:宿州市银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公司)。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新型建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拥有恒远衡器(100吨)地磅一台、变压器2台(产品型号分别为:S11-M-400/10,额定容量400KVA,产品代号1PB.710、S11-M-80/10,额定容量80KVA,产品代号1PB.7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拥有恒远衡器(100吨)地磅一台、变压器2台(产品型号分别为:S11-M-400/10,额定容量400KVA,产品代号1PB.710、S11-M-80/10,额定容量80KVA,产品代号1PB.710)。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