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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抗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凡超与董海政、戴玲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凡超,董海政,戴玲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抗字第00006号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孟凡超,市民。原审被告:董海政,市民。原审被告:戴玲萍,市民。原审原告孟凡超与原审被告董海政、戴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3)阜城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盐检民(行)监(2015)3209000013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阜宁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红审 判 员 时 云代理审判员 仇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凌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