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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26号原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段坤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被告杨秀玲,女,36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