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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训军、王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训军,王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东大道与九华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6624067-6。法定代表人:李井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训军,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王凤云,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训军银行存款人民币6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