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训军、王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训军,王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东大道与九华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6624067-6。法定代表人:李井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训军,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王凤云,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训军银行存款人民币6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