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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翁永岳与赵道峰、赵宝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永岳,赵道峰,赵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120号申请执行人翁永岳。被执行人赵道峰。被执行人赵宝丰。申请执行人翁永岳为与被执行人赵道峰、赵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翁永岳借款本金1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赵宝丰对被告赵道峰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50元,由赵道峰负担,赵宝丰负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2014)台玉商初字第296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台玉执民字第2107号,现申请执行人又就此申请执行,属重复申请,显然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翁永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审 判 员 林新艇审 判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