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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静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