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郭巧丽与潘绍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88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郭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记录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