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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郭巧丽与潘绍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88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郭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记录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