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翰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越,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新必奥(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斌斌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人民陪审员 谢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