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1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诉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0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刚,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刚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6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5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刚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071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