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桂月、李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桂月,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432号申请人:蒋桂月,女,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人:李坤,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申请人蒋桂月、李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桂月、李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蒋桂月于2015年9月1日前赔偿李坤车辆维修费共计3420.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