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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天亮与范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天亮,范花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成天亮。被告范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天亮与被告范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天亮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天亮负担。审 判 长  焦二龙审 判 员  侯京太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