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天亮与范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天亮,范花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成天亮。被告范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天亮与被告范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天亮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天亮负担。审 判 长 焦二龙审 判 员 侯京太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