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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绥,董事长。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谭兴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