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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政林等贪污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政林,边某某,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243号原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政林,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辩护人苏俊杰、李响,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边某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2014年5月29日到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某某、赵某某、张政林、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张政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政林不服,以其存放于单位财务科长李某某处的2.7万元,给单位部分人员发放奖金的1.63万元,以及为单位购买纪念品的6千元,未据为己有,应从其涉案数额中核减,并且其有自首情节,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原判量刑过重,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侯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