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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正奎与朱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吴正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肖卫东。被告:朱鸣,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吴正奎与被告朱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50元,由原告吴正奎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