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一波与秦小萍、邓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一波,邓清义,秦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58号原告:邓一波,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邓清义,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秦小萍,女,汉族,1958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一波与被告邓清义、秦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一波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