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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牛某与林某、陈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林某,陈某某,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牛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林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郗某某,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牛某诉被告林某、陈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辛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