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牛某与林某、陈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林某,陈某某,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牛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林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郗某某,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牛某诉被告林某、陈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辛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