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与蔡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蔡向东,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终字第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加德,该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韩英三,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向东,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蔡福田(蔡向东父亲),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宋殿学(蔡向东舅父),住乾安县。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金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春,该公司春飞路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城堡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蔡向东及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城堡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加德、韩英三,被上诉人蔡向东的委托代理人蔡福田、宋殿学,一审第三人恒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刘 阳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