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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与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通化市跃进金矿,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蔡波,孙桂梅,孙洪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初字第39号原告: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执行董事。被告:通化市跃进金矿。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孙洪发,经理。被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潘首德,董事长。被告:蔡波,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孙桂梅,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孙洪发,男,194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省西宁市。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马振地,行长。原告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跃进金矿、蔡波、孙桂梅、孙洪发及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37元,减半收取为86268.5元,由原告吉林森工圣鑫投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