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生、张玉英与张翠枝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张玉英,张翠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杨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农民。被执行人张翠枝。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生、张玉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翠枝委托合同一案的(2015)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翠枝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61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桂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