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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严杏秋与何健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严杏秋,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清城区海逸华庭B栋401),身份证号码×××0542。被告:何健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身份证号码×××05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杏秋诉被告何健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杏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杏秋负担。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