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严杏秋与何健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严杏秋,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清城区海逸华庭B栋401),身份证号码×××0542。被告:何健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身份证号码×××05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杏秋诉被告何健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杏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杏秋负担。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