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孔鹏诉刘连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鹏,刘莲芳,徐冰,任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孔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刘莲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徐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任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鹏诉被告刘莲芳、徐冰、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孔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