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崔某某,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康冬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