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执字第0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金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0206-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才。被执行人王学兵(别名王海峰)。被执行人盛建平。申请执行人徐金才与被执行人王学兵、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张塘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王学兵应归还徐金才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盛建平对王学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学兵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徐金才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徐金才同意被执行人王学兵、盛建平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56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5年9月起,每月归还3000元。如不按期履行,按原法律文书执行。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徐金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金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