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银行与彭某、彭某某、黄某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某,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某,男。被执行人:彭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彭某,女。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开原市公证处(2012)开证经强字第21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彭某、彭某某、黄某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公证处(2012)开证经强字第211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