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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行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志文、沈映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志文,沈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法行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彭志文,男。被执行人沈映青,女,系彭志文之妻。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志文、沈映青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因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龙)计生证字(2012)130001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烈辉审判员  周艺林审判员  成小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彩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