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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晨与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晨,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程晨,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唐兵。本院受理原告程晨诉被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先于程晨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人民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案件并案处理。审判员  许艳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