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平远县东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平远县东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平远县东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赖家洪,该镇镇长。原告吴某某诉平远县东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苑桂审 判 员 曾泳源代理审判员 陈玉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益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