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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德方、谢红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赵德方,谢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住本区建宁路300号。负责人张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毅、孙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德方,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谢红侠,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赵德方、谢红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赵德方、谢红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二、被告赵德方、谢红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72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德方名下房屋,因该房屋有广发银行等多个抵押权,抵押债权总额为130万元,目前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