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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洪荣与叶军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洪荣,叶军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34-1号原告:钟洪荣。被告:叶军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曾凯飞。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洪荣诉被告叶军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钟洪荣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9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39.50元。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