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02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23-1号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桂友,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八仔。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二宗。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以上保全提供银行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二宗,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