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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苗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苗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43及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51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柴悦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C8B**)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苗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43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51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