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苗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苗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43及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51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柴悦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C8B**)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苗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43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8063002200604651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