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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华明与徐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明,徐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谢华明。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明与被告徐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华明负担。审判员  贺香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