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华明与徐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明,徐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谢华明。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明与被告徐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华明负担。审判员 贺香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