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张松友、周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建,张松友,周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张海建。被告张松友。被告周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建诉被告张松友、周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海建负担。审 判 长  周海俊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