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张松友、周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建,张松友,周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张海建。被告张松友。被告周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建诉被告张松友、周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海建负担。审 判 长 周海俊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