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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三营诉王银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营,王银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43号原告张三营,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4日。被告王银安,男,出生于1969年9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营诉被告王银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三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跃辉 来自: